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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藏”在普通民居中的培训机构

2020年,疫情的冲击不可避免地使小机构不断地消亡。那么,许多从商超、写字楼消失的小教培机构真的消失了吗?在市场份额不断地被蚕食,很多小微机构为了维生,不得不采取“顶风作案”,在居民楼、公寓楼等“打游击战”,大部分都逐步转战到居民楼。

公众号显微故事曾经报道一个案例:秋水本身是一名教育机构的培训教师,她所在的西安市当地的机构也无法正常开课。

为了能够继续支付老师工资,并让家长不出现挤兑的现象,她所在的机构开始在不同的居民楼流窜,偷偷给学生上课。此外,还有很多驻扎在小区里的私人培训课堂,也选择在家开课。 这些机构 “游击队”似的遍布各个社区,虽然它并不合规,但广受家长的欢迎。家长需要上班、加班,孩子的课外教育则需要被辅导,居民楼开设的机构成为了家长们最好的帮手。

 

全国数以万计的小微机构

十平方米左右的小房间里,擦写痕迹厚重的白板钉在墙上,两条瘦长的桌子紧贴墙边,十多个孩子挤坐在一起,飞速记录着老师强调的解题思路。原先贴在窗户上的培训机构名牌早被撕去,从外面看起来与其他公寓一样,谁也想不到这是“躲藏”在普通民居中的一处校外培训机构。

这家校外培训机构负责接待的中年男子从抽屉中抽出一个破旧的本子,上面全是学生姓名和家长电话的记录。没有询问学生的学习情况,没有水平测试,甚至连情况登记表都没有,很简单就可完成报名。

没有正规的咨询流程,没有公开的教学备案,一个小小的辅导机构究竟为什么能得到家长和学生们的青睐?”已考上大学、来帮弟弟咨询的王同学表示,这种情况在辅导机构里早已见怪不怪,“大家都是冲着提高成绩来的,很少人会在意正不正规。”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在居民楼里办学机构数以万家。

 

对违规培训机构实行联合惩戒

教育部网站11月10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6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教育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关于对违规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联合惩戒”建议的具体内容。

对违规培训机构实行联合惩戒

教育部在成文于10月14日的《答复》中指出,近年来,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但仍有一些机构违规开展培训,且藏匿于居民区,违规行为非常隐蔽,给治理带来了困难。

“您提出的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非常有借鉴意义。”教育部在《答复》中指出,教育部也做了积极探索,引导培训机构提高自律意识,自主规范经营。

一是公布“黑白名单”。各地普遍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纳入白名单,在政府网站或教育部门官网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出现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将列入黑名单。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是推动全民监管。教育部按照“互联网+监管”的思路,建设了全国中小学生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一方面优化管理,培训机构可以依托平台提交年检、年报等材料,线上培训机构可在平台上直接申请备案,为企业办事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提升监管水平,在平台上上传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营业执照等重要信息,面向群众提供查询和投诉服务,方便群众选择合规机构的同时,将培训机构置于全民监管之下,引导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三是严查违规培训。严肃查处了河北省石家庄市“耀华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湖北省武汉市“慧泉培训学校”等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并发出紧急通报,要求各地对一些培训机构顶风违规培训的行为绝不姑息,要第一时间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报全省,以儆效尤,警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下一步,《答复》称,教育部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有关违法行为的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政府部门间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归集和共享,持续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后记:

“要么有照无证,要么有证无照,全国范围都是这样。”从过去的实践看,虽然办学许可证加营业执照的审批登记办法十分严格,可是却出现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在严格的审批规定下,一些机构却不去办证办照,长期无证无照开展培训活动,还有一些机构则只办理教育咨询类营业执照,超范围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由此,我们特整理了一些资料,分享给大家:

    办理条件    

1.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组织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办学场地

(1)办学地址须在本辖区内,办学场所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双通道,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

(2)办学场地须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工程质量鉴定书,以及消防部门提供的合格证书(申办时先提供整座楼房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待初次考察通过后,举办者再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作为教学场所使用的单体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3)建筑面积:培训中心500平方米,培训学校1000平方米;

(4)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租赁教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4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4.教学设施、设备

有办公室、教室以及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等,其设备的总价值不少于5万元,并有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5.注册资金

培训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验资报告上体现);

6.师资条件

(1)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8岁(专职);

(2)教师: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7.章程(范本由本区民管办提供。)

管理人员

1、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校长)不得少于3人;

2、会 计:持有会计证(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所需材料:   

筹设阶段:


Ps:

① 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有效期为3年。

③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④ 举办者资格证明一般包括具备正常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相关有效证明(名字、户口、住址、学历、无犯罪证明等)。

⑤ 所使用场地产权性质不得为民居、工业用房;一般情况下,商业/办公用地可以申请变更培训用途,综合用地部分地区需特殊处理。理论上场地租赁后立马需要到当地消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备案材料获取消防备案证明,否则被举报或巡查到后会被约谈处罚,按场地面积每平方米确定处罚金额并要求在5日内补交备案材料(不备案被查处最多罚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高30万元);拒不办理备案或备案期限满5日后会被再次约谈勒令停止使用场地,直到取到相关正式消防审批文件。关于办学消防申请后期我们慢慢展开说明。

⑥ 筹设申请填写递交前需要约请教育局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场地确认具备办学条件后方可签约场地。

⑦ 筹设申请及办学消防许可申请最好同时着手进行。

⑧ 筹设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办学活动。

      办理流程    

正式申请:

正式申请

流程概述:

正式申请

相关事件说明:

1.名称预核准办理周期为7个工作日,有效期为6个月。

2.消防备案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

3.消防正式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4.办学筹设申请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有效期为3年。

5.办学正式递交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文中资料仅供参考,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同地区的相关要求会有一定差异,各位校长一定要先去当地教育局办证大厅了解需要什么流程和什么材料,办证大厅肯定都有相关的文件,每一条都好好跟办证人员耐心的聊一下,最好能留个电话自己弄不明白的随时电话问一下,敢于开口去问,不要走冤枉路。